重庆银保监局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: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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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21世纪经济报道·21财经 浏览:53次 时间:2023-01-22
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李愿 北京报道
近日,重庆银保监局发布《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指出,该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,部分借款人通过套取个人经营性贷款用于提前归还房贷,有的社会中介协助虚构经营背景、编造虚假材料和提供“过桥”资金,此类违规行为挤占了小微企业信贷资源,也不利于房地产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。
为治理市场乱象,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,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,《通知》提出严格实施贷前调查、加强贷中贷后管理、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三方面要求,共计9条细则。
“银行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,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,持续推进经营用途贷款制度建设和流程完善,每半年开展一次经营贷款用途常规性排查,并加大对违规问题整改和处罚力度,排查和整改报告应及时向重庆银保监局报送。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,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挪用的情况,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。”《通知》最后强调。
具体来看,《通知》在贷前调查方面,要求加强信贷需求审核、加强客户资质审核、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、加强贷款期限管理。如,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;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,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,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,对工商注册、企业经营、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,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。
银行机构要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,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,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,建立专门统计台账按季核查,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、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,真正用于企业经营。
“银行机构要严格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,对借款人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予以关注,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。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通过非常规大额取现、中间人过渡资金等各类方式规避用途管理。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机制,扩大模型监测范围,提升监测效果。对确认用途违规的行为,应及时采取实质性管控措施。”在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方面,《通知》提出。
在完善合同约束机制方面,《通知》要求银行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、置换个人房屋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,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,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的将立刻收回贷款,压降授信额度,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。
在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方面要求加强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,各银行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,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“过桥”资金、伪造贷款资质证明和收入流水、以“空壳公司”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,以及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的房地产中介机构,应立刻终止业务合作,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市银行业协会,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。市银行业协会将收集的中介机构信息转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,并在行业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值得注意的是,2022年12月,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曾发布2022年第8期风险提示,称一些不法中介发掘“商机”,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,宣称可以“转贷降息”,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,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。
“然而,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、高额收费陷阱、影响个人征信、资金链断裂、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。”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称,如中介违规操作给消费者带来违约违法隐患;中介垫付“过桥资金”,息费隐藏诸多猫腻;“以贷还贷”“转贷”操作有资金链断裂风险;“转贷”操作有信息安全权被侵害风险。
资金链断裂风险主要是经营贷与住房贷款在贷款条件、利息、资金用途、期限、还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。比如,经营贷的期限较短,还款要求也很不一样,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偿还,借款人若无稳定的资金来源,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偿还本金,可能产生资金链断裂风险。
“银行机构要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,向消费者充分提示风险,并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,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贷款审核,防止房贷违规置换经营贷风险。”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表示。